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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依据新合同法申请劳动仲裁
市中院驳回企业撤销裁决请求
时间:2008-12-1 来源:四川新闻网-达州日报 [评论] [字号: ] [打印] [关闭]
     51岁的伍先生在一私营企业工作近1年半,无故被开除,老板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承认伍先生是其企业员工,眼看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金可能打水漂,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为伍先生维护了合法权益。
    去年1月8日,大竹县51岁的伍先生经大竹周家镇宏山农具厂员工唐某介绍,来到该厂从事车工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了每月的工资数。伍先生在该厂勤勤恳恳工作了1年,今年1月,该厂老板刘某再次与伍先生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500元。
    6月16日,该厂老板与伍先生结算了当月工资后,无缘无故解除了与对方的劳动关系,通知其“不要再来上班了”。伍先生再三请求希望继续工作,但是都遭到了拒绝,农具厂没有按照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伍先生依据今年1月起开始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于6月18日向大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诉。
    大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伍先生从去年1月8日起在大竹周家镇宏山农具厂从事车工工作,此事实有该厂员工证言作证,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从今年1月起,伍先生每月工资1500元,此事实也有该厂员工证言佐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由被诉人宏山农具厂付给伍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元;根据1月起开始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裁定由宏山农具厂再补付给伍先生4个半月的工资,即6750元,合计8250元。同时,裁定由被诉人宏山农具厂为申诉人伍先生办理从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的养老保险关系,职工个人应该缴纳的费用,由伍先生自己承担。其中关于养老保险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8月28日,以大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偏听偏信其员工证言为由,周家镇宏山农具厂老板刘某向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近日,市中级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新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时证人证言系伪造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申请人刘某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予以驳回。
    据了解,5月1日新仲裁法实施后,对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以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作了重大调整,该案也是市中级法院受理的全市首起以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为案由的新类型案件。(周建桦 赵旭 记者 孟静 刘艳)
( 责任编辑:黄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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