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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方人大执法监督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时间:2007-12-21 来源:新华网达州分频道 [评论] [字号: ] [打印] [关闭]

    执法监督,是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情况进行审议、审查、检查、询问、调查、撤职处理的活动过程。执法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大权力,它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坚强的保障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它的核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执法监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执法监督,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如果不加强执法监督,就不可能构建和谐社会,如果没有和谐社会的民主政治,也就不可能进行正常的执法监督。因此,我们必须把加强执法监督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机地统一起来,正确认识和处理加强执法监督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间的关系,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加强人大执法监督,坚定不移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一、人大执法监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1、人大执法监督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和谐社会是一个现代法制社会,在构建和谐社会里,无论是发展民主政治,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利,都必须依赖法律的正确引导、规范和实施,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徇私枉法、不贪赃枉法、不执法犯法,又必须依靠执法监督的力量来实现。执法监督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只有以法律手段来治国理政,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如果离开了执法监督,再好的法律也得不到正确的贯彻落实。即使贯彻了,在执行过程中也会走样变形,掺杂各种感情和金钱因素。过去发生的一些冤、假、错案,就是失去了执法监督后造成的结果。因此,我们一定要加大执法监督和宣传力度,促进广大公民特别是司法行政工作者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人大执法监督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更加尖锐,各种利益纠纷更加突出,一方面,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知法守法较差,违法犯罪率较高;另一方面,法制体系建设尚未完备,有失公平正义之处增多,涉法上访事件增多,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建设。同时,政府的执政能力、管理能力、服务水平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缺陷,需要在改革发展中不断协调完善和解决。正如《决定》所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地方人大要不断加强执法监督,缓解和谐社会建设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最大程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是加强执法监督,能够保障司法公正。加强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在区域内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执法监督的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的司法活动进行司法监督,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又要追究司法腐败、司法怠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现象,提高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履行法律义务的自觉性,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二方面是对各级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涉及到公安、工商、税务、交通、运输、技术监督、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医药食品等行业,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影响最为密切。人大对行政部门进行执法监督,就是通过信访、检查、调研等方式,发现行政执法部门有错误裁决或处罚时,利用法定程序,给以及时纠正。人大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有利于政令畅通,有利于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改善政府形象,密切党群关系、干群众关系。

二是加强执行监督,能够保障政令畅通。加强执法监督的目的,就是要确保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能够得到“一府两院”有关部门不折不扣的施行。如果有关部门执行不力,或执行打折扣,人大常委会有权行使检查、询问、质询、调查、撤职等监督权利。通过人大的监督,提高政府行政的效率,切实做到政令畅通。

执行监督应着重从宏观上把握重大事项的进程,着重注意行政结果严格区别监督权和行政权的界限,正确处理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摆正监督与被监督的位置。执行监督过程应向群众开放,让群众了解人民代表政府及其人大机关的工作情况,自觉支持政府的行政行为。

3、人大执法监督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一是依法进行人事任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人事保障。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要的作用,他们既是领导和组织者,又是实践和开拓者,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协调发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干部,是代表人民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择和确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相结合的原则,认证审查,严格把关,注重德才标准和任职条件,注重工作实绩,注重群众公认,注重正确的用人导向,把那些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作风过硬的干部经过法定程序选举、任命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人事保障。

二是依法进行人事监督,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纪律保障。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工作视察、工作评议、述职评议等有效的法律监督形式,加强对选举、任命干部的监督,使选举、任命干部按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社会需求依法运用公共权力,促使他们励精图治、廉洁勤政、依法行政,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人事纪律保障。

三是依法进行人事罢免,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在社会经济建设中,有的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放松政治学习,宗旨观念淡化,特权思想严重,滥用公权,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有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败坏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声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群众不满意、符合法定人数的代表不信任的国家机关干部要进行撤职处理。对执法问题严重的单位和违法违纪的国家机关领导干部要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严厉的监督手段进行处理。对“一府两院”是否依法办事,对人民群众反映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特别是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参与调查,督促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和纠正,即使是“一府两院”的副职领导人犯有上述错误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样有权直接罢免,使人大监督更具强制性和权威性,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人大的执法监督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十分丰富,既要经济更加发展,法制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又要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在全社会实现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学、生态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过程,既要加快发展生产力,又要调整完善生产关系,既要加快经济发展,又要加快社会发展,既要加强物质文明建设,又要加强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但无论什么建设,无论怎样发展,都离不开人大的执法监督。经济社会只有在法律监督之下,才会稳定繁荣,安定有序、秩序井然、协调发展,充满生机。人们只有在法律监督之下,才会安居乐业,和睦相处,诚实守信,平等友爱。才能建成繁荣、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如果离开了执法监督,就会秩序混乱、政治腐败,经济萧条、犯罪丛生,人民的民主权利就得不到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就得不到保障,也就无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甚至还会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安定团结的局面。

1、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政府的重大经济社会决策离不开人大的执法监督。

地方各级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方案以及执行情况的时候,在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和民政问题的时候,一定要代表人民的意愿,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资文化生活需要;一定要符合科学发展规律,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一定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不搞竭泽而渔,不吃子孙饭,科学把握区域社会发展规律,正确决定地方各项事业的发展方向。如果各级地方政府的重大政治、经济、社会问题决策失误,就会偏离和谐社会建设方向,就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各级地方政府的重大经济、政治、社会决策必须依靠各级地方人大进行执法监督,各级地方人大要充分发挥权力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监督和屏障作用。通过代表视察、信访、等方式发现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时候,要按照法定程序坚决撤消,减少各级地方政府不适当决定和命令产生的负面影响,疏导社会不良情绪。如果各级地方政府的重大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方案离开人大的执法监督,就会偏离正确的发展方向。

2、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离不开人大的执法监督。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各种经济矛盾、利益矛盾、社会矛盾不断凸现,杀人、放火、爆炸、抢劫、绑架、涉枪、贩毒等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不断发生,诈骗、偷税漏税、传销、非法集资、行贿受贿等各种经济犯罪活动不断出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中,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执法,坚决打击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少数人受“拜金主义”的影响,思想不纯,作风不正,再加之法律素质不高,他们便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换手抠背”或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严重腐蚀了司法机关,腐蚀了法律制度。这就需要人大常委会加强司法监督及其审判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他们的错误,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批活动离开了地方人大的执法监督,就会出现司法腐败。

3、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离不开执法监督。

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大量的房产开发、征地拆迁、投资融资、信贷拆借、物质运输、城市管理、交通管理、医药食品管理、产品质量管理等工作,涉及到工商、税务、国土、建设、金融、卫生、技术监督、公安消防、交通等行业和部门,这就需要良好的政策法制环境,需要各行各业的协调配合与支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方得以顺利实施。如果行政职能部门耍特权、抖威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究,吃、拿、卡、要,不作为或作出错误行政决定,就会激化矛盾,引起群众不满。这就需要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国家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利用调查、质询、撤职等权力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政行为,挽回社会影响,减少经济损失。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离开了地方人大的法律监督,就会滋生行政腐败,进而严重影响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4、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离不开人大的执法监督。

当前,我国的改革开放正处在关键时期,我们必须努力维护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政治稳定,创造一个安宁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环境,构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但是,由于利益格局的调整,又带来许多新的利益冲突,产生许多新的社会矛盾,引起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使社会动荡不安、治安秩序混乱,犯罪率上升,矛盾激化。如当前的群体性事件、集资融资诈骗案、传销案以及绑架勒索案、贩卖毒品案,卖淫嫖娼案、黑社会团伙犯罪案等等,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扰乱了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人民群众不能和睦相处,安居乐业。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及时组织力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集中整治社会治安秩序,认真排查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如果司法机关打击不力,整治不彻底,治安局势未好转,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就要通过法律监督程序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敦促司法机关限期整改。因此,社会秩序离不开地方人大的执法监督。如果社会秩序离开了执法监督,就容易形成混乱和动荡不安的社会局面。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经济发展是核心,人与自然发展是基础。要实现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人类利益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就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的监督和调节作用,通过法律形式规范和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确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本原则,整顿经济秩序,打击经济犯罪,制裁破坏经济环境的行为,使经济建设有法可依,经济生活有章可循,不断促进社会生产发展,人民生活富裕、自然生态改善。以经济增长方式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消除不和谐因素,真正实现政治安定、社会安定、人心安定的局面。

三、加强地方人大执法监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把民主法治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条基本特征的第一条,内涵深刻、意义深远。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民主法治建设,充分发挥人大执法监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扎扎实实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1、加强对政府重大经济社会决策的执法监督,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正确的方向保障。

首先,利用审议权,加强对政府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监督。审议,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基本形式。为了更好地行使审议权,监督法明确规定了地方人大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一个地区发展国民经济的宏伟规划,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详细听取政府的汇报,认真审议计划内容。如果发现政府编制的计划脱离实际,偏离发展方向,要及时纠正和修订,使政府编制的计划既符合眼前利益,又符合长远利益,既符合局部利益,又符合全部利益,既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愿望,又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成为指导全体人民群众进行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行动纲领。

其次,利用审查权加强对政府编制和执行财政预算的监督。审查,是人大对政府的报告进行检查、核对,看政府的报告是否正确妥当。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审查财政的重点内容,主要是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资金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本级人代会批准预算决议的执行情况,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人大要建立健全对财政的审查程序和方式,完善预算监督机制,明确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加强具体执行的监督,增加透明度。如果发现违反预算案使用资金的行为,人大常委会要结合监督法赋予的质询权、调查权和撤职权,直接追究政府分管领导和财政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如果违规行为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直接追究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增强人大执法监督的权威性,保障人大预算案的正确执行。

2、加强对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监督,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公正的司法保障。

人大的执法监督对于监督司法机关,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促进公正司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人大执法监督,既

不同于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也不同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工作检查,而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一种重要形式。凡是已经实施的一切法律都是人大执法监督的内容,凡是一切执法机关都应接受人大的检查监督。我们要加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执法监督,就要根据监督的重点制定年度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分别对司法机关的立案、侦查、提请逮捕、批准逮捕、起诉、审理、判决等方面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如果发现有错捕错判的案件,要及时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纠正。发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坚决维护公平正义,坚决杜绝滥用职权和司法腐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公正的司法保障。

3、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政策保障。

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检查是人大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是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人大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就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公安、工商、税务、国土、建设、城管、交通、技术监督、食品卫生监督、安监、环保等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跟踪检查、抽查,尤其是要对行政执法的标的、处理决定、复议进行检查,看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理结果是否得当,是否体现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是否体现民主法治原则,是否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如果发现有的行政决定程序不合法、内容不真实、适用法规不准确、处理结果不恰当的要由人大启动监督程序直接纠正。如果发现有的行政决定没有体现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没有体现民主法治原则,没有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要责令敦促有关部门限期予以纠正。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应结合质询、调查、撤职权进行处理,坚持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政策保障。

4、加强对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监督,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经济社会安全保障。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带来了利益主体和利益需求的多样化,使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后,便产生一种非平衡心态,在非平衡心态驱使下,萌生了报复社会、嫉恨富裕、贪图钱财、扰乱治安的邪念,再加上一部分人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他们便大肆作案。一个时期以来,杀人、抢劫、爆炸、绑架、诈骗、拐卖人口等刑事犯罪活动居高不下,赌博、吸毒贩毒、嫖娼卖淫等社会治安案件不断上升,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被扰乱,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地方人大就要敦促公安机关及时组织力量集中整治社会治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彻底扭转治安局势,认真调处矛盾纠纷,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使人民群众有一个安定有序、健康文明、和谐相处的社会治安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一个安全保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由于市场机制不成熟,法制不健全,政策不配套,规划不完善,竞争秩序混乱,一些投资经营者偷税漏税,以假充真,以劣充优,坑蒙使诈、欺行霸市,一些不法之徒进行金融诈骗,合同诈骗,投资诈骗,集资诈骗,经济诈骗,破坏金融秩序,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在经济建设和生产、加工、运输、销售、消费的各个环节进行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人大常委会要敦促政府经济职能部门和经济监管部门,加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法规,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伤农坑农害农犯罪,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生产管理秩序,破坏企业的经营管理秩序的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严格执法,文明办案,积极为市场经济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安全的经济保障。达州市公安局  刘继敏)

( 责任编辑:龚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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