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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期履行义务公告
时间:2007-12-18 来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评论] [字号: ] [打印] [关闭]

    为认真开展“强化执行”专项活动,努力践行“有执必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将下列被执行人向社会公告。并责令其在三十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刘靖,男,36岁,住渠县渠江镇南大街80号。

  本院2007年1月受理执行的四川电信实业集团达州电信实业有限公司与刘靖借款纠纷一案,刘应偿还借款44万元及利息,执行中刘靖外逃躲避债务,至今未履行。

  被执行人叶成忠,男,54岁,住渠县渠江镇后溪村3组。

  渠县人民法院2005年3月受理执行的李XX与叶成忠货款纠纷一案,叶应偿还货款2万元及利息,执行中叶成忠外出逃避债务,至今未履行。

  被执行人黄国华,男,41岁,住渠县渠江镇八一街128号。

  渠县人民法院2005年5月和6月受理执行的唐XX、王XX与黄国华借款纠纷两案,黄应偿还唐XX借款本金0.5万元及利息;偿还王XX借款1.7758万元。执行中黄国华外出逃避债务,至今未履行。

  被执行人四川渠县川浙塑料厂,法定代表人蔡景面。

  渠县人民法院2005年11月受理执行的廖XX与四川渠县川浙塑料厂货款纠纷一案,应支付廖XX货款及违约金损失4.052万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蔡景面外出逃债,至今未履行。

( 责任编辑:龚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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